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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0 07:58  
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二
2.按運價制定方式劃分
(1)國家定價。是由國家規定的船舶貨物運價。適用于由軍費開支和財政直接支出的軍事、搶險救災貨物的運輸價格制定,旅客和行李運輸價格制定。國家定價可分為以下兩種:
①政府定價。由國家和水運主管部門制定并統一頒布。國家一旦頒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往往是一定幾年不變,過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較大的調整。
②政府指導價。由國家規定貨物的基準運價以及浮動幅度,企業在允許范圍內根據運輸市場的供求變化確定船舶貨物運價。
(2)合同運價。又稱為協議運價。是由承運人與托運人通過商定達成的運價標準,通過雙方訂立合同予以明確和按合同實施。這種運價的特點是隨行就市,完全受市場供求關系的調節,即在短時間內其價格水平會有較大的波動。
(3)運價表運價。也稱班輪運價。水運企業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運價,編制運價表,向社會公開,并按運價表的規定計收運費。這種運價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較嚴格,采取報備制度,有運價變動的時滯限制和穩定期的規定,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三
3.按運輸形式劃分
(1)直達運價。指適用于兩港間直達運輸的貨物運價,沒有轉運過程。
(2)聯運運價。指適用于水一陸聯運的貨物運價,包括港口和車站的轉運費用。
(3)集裝箱運價。指適用于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價格。又可分為按所裝貨物的種類及重量(體積)定價和以箱為單位(不計箱內貨物的種類及重量等)定價兩種形式。
(4)航次租船運輸運價。船舶采用航次租船的形式進行運輸時,對單位貨物或者貨物總量規定運價。航次租船運輸運價一般采用合同運價。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四、五、六、七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場監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管理。即要監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管貨物按規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什么是在出口驗
在出口驗,又稱為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指在產地檢驗出口商品。
在出口驗又分為產地檢驗或工廠檢驗和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兩種: 1.產地或工廠檢驗 由產品制造工廠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產品出廠前進行檢驗或驗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只承擔產品在離廠前的責任,至于運輸途中的品質、數量變化的風險,概由買方負擔。在采用這種做法時,有的還允許買方代表在產地或發貨地監造或監裝,這是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習慣做法,已為我國《商檢法》所肯定和采納。 2.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 出口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前,以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貨物后出具的品質、重量、數量和包裝等檢驗證明,作為決定商品品質和重量的后依據。這叫做以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可以進行復驗,但無權再對貨物的品質、重(數)量提出異議。這一規定顯然對賣方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