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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5 12:05  





遺產繼承法律知識誤區:
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后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并非這么簡單。
律師糾錯: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1、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蕞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2、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像,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3、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4、成為遺囑中指訂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知識:單位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索賠的途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1、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1員會或者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四種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1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他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什么是一般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1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根據交1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比例。如果對認定書有異議,可于三日內申請復核。
一般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壹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