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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08:06  





勞務外包法律風險分析:
1、存在因指示或者選任過失,而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有相關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在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實際工作中,為了保證相關工作的順利、往往存在外包單位與企業共同管理外包工作人員的情況,企業對外包工作人員往往具有指示、管理的權利,如果因指示存在過失,將存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風險。還有的企業對外包單位的資質審查不嚴或者根本不予審查,在選任外包單位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選任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外包單位,存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風險。
2、將項目發包給自然人,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將相關項目發包給自然人,或者未對外包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存續進行有效審查,將相關項目發包給已注銷單位,將存在與承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勞務派遣常見的法律風險
1、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勞務派遣合同雙方是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不包括用人單位,但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則承擔連帶責任。設置連帶責任的目的是補充救濟,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然而該規定同時加重了用工單位或者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
2、對派遣人員獨立承擔責任風險
在勞務派遣中存在派遣單位、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三方的法律關系,其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實際接觸,實踐中存在不少由派遣單位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用人單位的情形,要求用人單位獨立承擔責任,從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企業使用勞務外包員工不僅能節省成本還可以解決崗位編制的問題,而且可以根據自己需求簽訂長短周期不同的合同,但是勞務外包也會造成同工不同酬,沒有歸屬感,或是企業文化認同不一致等問題,為了企業更長遠穩定的發展。
1、積極發揮工會的作用
由于很多外包人員隸屬于勞務外包公司管理,工會費在外包公司繳納,經常為導致外包員工不能參加用人單位的工會活動,這非常容易造成隔閡與矛盾。其實用人單位可以與外包單位簽訂《勞務外包員工工會委托管理協議》,這樣可以讓外包員工享受同樣工會待遇。
2、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
要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可以從:創造良好的人際關系氛圍;人性化管理;對優1秀的外包員工進行物質獎勵這三方面入手。
3、增加工作的挑戰性和吸引力
擴大工作內容或者讓外包員工承擔公司重要項目,讓其感受到被公司重視。也能在企業內部傳遞外包員工與編內員工一樣,都可以是核心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