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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5 02:12  
溢短貨物的產生原因之三四
三、裝艙混亂或隔票不清
貨物在船上裝艙混亂或隔票不清,積載位置與積載圖不相符,那么,卸船時,這些貨物就有可能被壓在其他貨物下面而卸不下船,或者發現不了應卸船的貨物,因而造成這些貨物漏卸船,也有可能錯卸而混入其他港口的貨物,造成假多真少。
四、船舶運輸途中錯卸、漏卸、被盜或發生海事
船舶在中途港裝卸貨物時,將艙內貨物搞混亂,或艙內原裝貨物隔票不清、積載不當,致使不該卸船的貨物卸下船,或該卸船的貨物沒有卸下船,這樣不但造成中途港卸船貨物產生溢短,而且造成目的港的貨物產生溢短。
船上貨物被盜,必然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短少。
船舶在航行途中發生海事,就有可能造成艙內混亂,卸船時,如不采取特別措施,就有可能產生貨物溢短
什么是超限貨物
超限貨物(Out-Of-Gauge Goods)
超限貨物是指貨物外形尺寸和重量超過常規(指超長、超寬、超重、超高)車輛、船舶裝載規定的大型貨物。
公路貨物運輸中的超限貨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1)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2)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件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鐵路超限貨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1)貨物裝車后,在平直線路上停留時,貨物的高度和寬度有任何部位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段裝載限界者(以下簡稱超限),均為超限貨物。
(2)在平直線路上停留雖不超限,但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線路時,貨物的內側或外側的計算寬度(已經減去曲線水平加寬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為超限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含義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準予減稅、免稅進口使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在這一特別限定的區域內使用。特定企業是指由制定的行規專門規定的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由這些專門規定的企業使用。特定用途是指國家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用于行規專門規定的用途。
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程序之五
(三)、后續階段:海關監管的解除
1、監管期滿,根據有關企業的申請,海關核準后解除監管。
2、監管期內解除海關監管(例如說,機器設備它的監管期是5年,還沒滿5年呢,要申請解除海關的監管,例如說為了在國內銷售、或者轉讓給別的企業、或者是放棄這些設備,或者是將這些設備退運境外),我們就來看,不同的情況,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在海關監管器內銷售、轉讓的,企業應向海關辦理繳納進口稅費的手續。
?。?)將貨物轉讓給同樣享受進口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接受貨物的企業應當先向主管海關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憑以辦理貨物的結轉手續。
(3)退運出境的,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退運申報手續。出境地海關監管貨物出境后,簽發出口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要求放棄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向主管海關提交放棄貨物的書面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規定來辦理手續。海關將貨物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后簽發收據,企業憑這這個收據想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3、企業破產時,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處理。
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序時,對于還處在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企業,首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繳納應納稅款,獲得解除監管證明,然后才能夠處理該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