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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3 15:27  
關于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辦理下列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委托人委托的相關經濟業務。代理記帳公司的資質的證明答:代理記帳公司的資質的證明是由財經局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

關于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
委托人與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應載附以下內容: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明確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雙方終止合同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價格也是很合理的,后期也不會存在亂收費等現象,并且公開收費,沒有任何的隱形費用。

代理記賬公司的操作規范“:
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工作。
理記帳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代理記帳人員未得到客戶認可,公司必須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戶滿意為止。
依法制止客戶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的部門匯報。
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
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
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加以改進。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