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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1 08:36  





證據材料當事人在向提起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
起訴狀: 證據材料 當事人在向提起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如您對自己所提的主張不實施舉證或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其主張的,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證據主要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向所作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證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與原件核對無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軍人違反職責的和內部發生的案件;法律依據
軍人違反職責的和內部發生的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內部發生的案件行使的、、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內部發生的案件的工作,同對案件的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保衛部門對內部發生的案件,可以行使和法律規定的的、、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什么是立案 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機關以及其它行政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對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責任的案件進行或者審判的一種活動。

什么情況下可以立案?
什么情況下可以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事實或嫌疑人 有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存在,包括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里所指“有事實”,主要是指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主體和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