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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1 15:16  





高樓擦窗機各機構工作速度應符合規定
1、回轉速度不大于15m/min;變幅速度不大于20m/min;升降速度不大于20m/min;行走速度不大于15m/min。
2、高樓擦窗機的吊船四周應裝有固定式的安全護欄,護欄應設有腹桿。護欄高度靠建筑物側不應低于0.8m,其他部位則不低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的水平集中荷載。護欄下部四周應設有高度不小于150mm的擋板,擋板與底板間隙不大于5mm。清洗圓形天幕的一般在天幕頂端安裝一個旋轉軸,底端安裝一圈環形軌道,行走時擦窗機便沿著軌道做圓周運動。
3、在額定載重量下工作時,操作者耳邊的噪聲不應大于85dB(A),機外噪聲不大于80dB(A)。
4、高樓擦窗機的試驗按整機工作循環次數3000次考核,工作循環由吊船的升降、臂架變幅、回轉、臺車行走等動作組成。
進口擦窗機的年度載荷試驗的間隔應不超過13個月。每使用兩年后載荷測試應安排在與全1面檢驗一同進行,以使合格人員在全1面檢驗時見證載荷測試。擦窗機吊船均勻承載額定載荷,并應進行全范圍的運行操作。在測試期間應密切觀察設備以確定其在承載情況下功能是否正常,且是否有可能影響設備安全運行的明顯缺陷。進口擦窗機測試時也應觀察所有限位開關和超載檢測裝置以確定它們是否正常工作。使用巴士合金固定的鋼絲繩接頭應在二年內重新制作;按照擦窗機標準,擦窗機可分為:屋面軌道式(簡稱軌道式)、輪載式、懸掛軌道式(簡稱懸掛式)、滑車式和插桿式、滑梯式。完成載荷測試后負責載荷測試的合格人員應向責任人出具擦窗機檢測報告。
擦窗機檢查和維護的范圍應按照制造商或供應商的建議進行。其周期應根據風險評估確定,并將取決于設計、用途和和特定裝置的使用頻率。合格人員應檢查設備本身包括所有組件,但不限于以下:設備結構本身;驅動電機,齒輪箱和相關部件;安全裝置;運動部件,例如卷揚機構、行走機構、變幅和回轉機構等;軌道;支撐結構和與建筑結構的連接,如軌道支撐和屋頂錨固件;任何可拆卸部件。操作人員的工作服要穿得不使肌膚外露,并要穿戴清潔而干燥的衣服,手套和膠底鞋。合格人員應有進行工作的必要圖紙和接線圖;合格人員應選用制造商指1定的鋼絲繩規格;合格人員應保留鋼絲繩的出廠合證書等;應有拆卸彈簧式電纜卷筒或收纜器的警示;應有鋼絲繩和所有磨損件更換標準的信息。鋼絲繩的檢查和報廢應符合GB/T 5972的規定;擦窗機電纜芯鋼絲繩的絕緣有老化跡象或絕緣值降低時,應立即更換;電纜芯鋼絲繩的導線之一斷裂或導線的導電性能時斷時續時,應立即更換;檢查超載或后備裝置設置元件鉛封的完整性;合格人員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檢查約束系統,應無松動和進行防銹處理;合格人員應對磨損、腐蝕和操作正確性進行檢查以確定設備是否適合進一步使用。發現有磨損或損壞的部件應進行必要的修復或更換。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更換工作開始前,應準備好對任務的方法描述和風險評估(施工組織計劃等)并抄送責任人一份。所有擦窗機檢測和維修期間的工作應出具報告,交給責任人保留存檔;運動部件需潤滑時,使用的潤滑劑應按照制造商或供應商的建議并應注意確保潤滑劑不遺漏到對設備運行有不利影響或損壞建筑物的的任何物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