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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3 04:54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初次予以規定,自此以后得到廣泛應用。但由于制度運行中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勞務派遣成為眾多公司特別是許多大型國有公司規避法律責任的途徑,這與勞動合同法的本意相違。
同時也不得不承認,法律本身關于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責任分擔、勞務派遣中的工上補償待遇、同工同酬待遇、勞務派遣法律關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給善于鉆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機。
勞務派遣用工日漸成為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的源頭,有必要加以研究。

勞務外包淺析
勞務外包不是一種用工形式。
一、勞務外包是承包企業的一種經營形式。
勞務外包通常是企業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一定勞務能力的企業或者個人,由后者具體完成相應業務內容。勞務外包相對于發包單位而言是企業外部關系。勞務外包合同雙方是平等主體的法人或者單位,或者個人,雙方通過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二、勞務外包解決規則是合同法。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關系,無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義務,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三、勞務外包通常是按照約定的勞務價格。勞務發包單位購買的是勞務,支付的是勞務報酬,而非工資。于是,也不存在勞務發包單位繳納社報,以及承擔工殤成本等問題。
四、勞務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單位承包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包單位具體從事勞務工作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承包單位管理自己的員工。
五、承包方風險自擔(雙方都是法人單位情況下)。承包單位是法人單位,自然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根據風險自擔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自己承擔自己行為風險是自然而言的事情。這也符合勞務發包單位降低成本的訴求。

在與勞務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合同前,企業還需要確認外包單位的經營范圍和是否具有相應的服務資質。例如,人事外包,要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項目外包,企業營業執照上必須包含經營范圍,盡量避免將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經營范圍或服務資質的外包公司。
除了上面提到的經營范圍與服務資質,企業還要注意勞務外包單位的信譽度與綜合實力,從而保障企業自身的信譽和口碑。同時,選擇單一還是幾家勞務外包單位也需要考慮,兩者各有利弊:單一的比較便于管理,但易形成壟斷,對于服務質量也沒有可比性;多家的可以分散風險,并互相制約、對比,不過要選擇一家還是多家外包單位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勞務外包單位與企業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也是一種合作關系,雙方應在企業文化方面進行很好的融合,形成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合作理念,讓業務流程更優化,使雙方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前進的合力,實現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