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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2 07:11  





保險公司理賠的基本原則
關于保險理賠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處理的行為。 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一、重合同、守信用;二、主動、迅速、準確、合理; 三、實事求是。俗話說的“不惜賠,也不濫賠”。 保險公司理賠,這是惠安君再熟悉不過的工作,在通常情況下,一個索賠案件的處理一般要經過接案,,初審,調查,核定,復核、審批,結案、歸檔七個環節。在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處理要求和規定,以保證理賠有序和地進行。

保險人核定期間的起算應具備雙重要件
保險人核定期間的起算應具備雙重要件:提交索賠請求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提交相應理賠材料是保險人控制危險及損失的方法之一,也是保險人防范欺詐,維護保險共同體利益的有成效措施。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但未提交《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保險人無法進行核定,故解釋規定,保險人三十日核定期間的起算點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請求及有關證明或者資料之日起算。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讓與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讓與。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之所以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原因在于其基于法律的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債權因《保險法》第六十條款規定的條件成就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定債權讓與性質決定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利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利為基礎,且不得在行使范圍、效力上大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