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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1 07:19  





第三條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復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件2。
公司專業從事地質鉆探工程設計與施工;水文地質工程、礦山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勘察與設計;水井工程、地熱鉆井技術咨詢等鉆井業務;以誠信 、質量為本;熱情服務為宗旨、至真至誠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4·23 特種礦產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性異常地區作業,應進行輻射強度和鈾、鐳、釷、氡濃度檢測,采取防護措施。
b性異常礦體露頭取樣,應佩戴防護手套和口罩,盡量減少取樣作業時間。井下作業應佩戴個人劑量計,限額作業時間。
c 性標本、樣品應及時放入礦樣袋,按規定地點存放、處理。
d 氣體礦產取樣,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溫熱水取樣,應采取防護措施。

6.6 地球化學探礦
6.6.1 野外地球化學探礦工作人員,應配備GPS、手電筒、蛇藥、跌打損傷等外用藥品。
6.6.2 每日外出作業,應有當日的采樣路線、匯合地點及宿營計劃。
6.6.3 血吸蟲疫區野外作業,應配備高筒套鞋、膠手套。返隊后,應及時進行血防檢查。
6.6.4 現場分析藥品,應專人保管;現場試驗,應保護環境,禁止隨地丟棄藥品。
6.6.5 野外作業,執行5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