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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18:14  
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二
2.按運價制定方式劃分
(1)國家定價。是由國家規定的船舶貨物運價。適用于由軍費開支和財政直接支出的軍事、搶險救災貨物的運輸價格制定,旅客和行李運輸價格制定。國家定價可分為以下兩種:
①政府定價。由國家和水運主管部門制定并統一頒布。國家一旦頒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往往是一定幾年不變,過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較大的調整。
②政府指導價。由國家規定貨物的基準運價以及浮動幅度,企業在允許范圍內根據運輸市場的供求變化確定船舶貨物運價。
(2)合同運價。又稱為協議運價。是由承運人與托運人通過商定達成的運價標準,通過雙方訂立合同予以明確和按合同實施。這種運價的特點是隨行就市,完全受市場供求關系的調節,即在短時間內其價格水平會有較大的波動。
(3)運價表運價。也稱班輪運價。水運企業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運價,編制運價表,向社會公開,并按運價表的規定計收運費。這種運價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較嚴格,采取報備制度,有運價變動的時滯限制和穩定期的規定,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是以經營暫準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單位按照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監管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規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后原狀復運出(進)口為基本目標的,對不能原狀復運出(進)口的則重新辦理進口納稅手續。同時,針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及使用的過程,海關在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制度中制定了相應的監管作業程序。

特定減免稅貨物跟與保稅貨物的異同
(1)性質不同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實際進口貨物:針對三個特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優惠措施;
保稅貨物:針對進境又復運出境的特點簡化了海關稅、證手續的一種制度
(2)前期準備不同:
特定減免稅貨物:申領減免稅證明;
保稅貨物:向海關備案,由海關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3)監管不同:
特定減免稅貨物:監管期滿解除監管(時效);
保稅貨物:根據去向不同分別辦理相應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