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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5:48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四、五、六、七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場監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管理。即要監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管貨物按規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自動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
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國單方面自行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此種配額有的由出口國政府規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國的出口廠商或同業公會根據政府的政策意向來規定。
2、協定自動出口限制
協定自動出口限制,即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開始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則導致對總協定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


自愿出口限制對經濟影響
總的來說,自愿出口限制的影響是降低進口的水平,從而提高這項產品在進口國家中的價格。當正常情況下低成本、但現在受到限制的外國供應者提高它們的出口價格以謀求自愿出口限制產生的超額利潤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價格上漲在正常情形下將會鼓勵增加該產品的國內生產。但是,即使自愿出口限制是按進口品的自由貿易水平確定的,在一個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價格可能因為一項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從根本上改變了受影響的工業的競爭性質而上漲。如果出口工業(或國家)管理自愿出口限制,那么進行保護的國家里的生產者與出口國的生產者相比之下就成為“定價者”:如果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執行的話,國內生產者提高任何價格,結果必然使進口替代品的價格適當上漲。在這些情況下,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的利潤都會增加。當然,消費者將遭受損失。可以預期,如果國內產品的需求方面對本國產品價格的變化比對進口替代品價格的變化更敏感的話,出口國的生產者會樂于同意一項所建議的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特別是由于這樣能夠增加它們在進口國市場上的份額。因此,自愿出口限制使國內生產者的利潤增加而使他們得到了保護,但是并沒有使國內生產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