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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1:14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是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是否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為便利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公告》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按稅收負擔是否易于轉嫁,稅收可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 直接稅是指稅負不易轉嫁,納稅主體直接承擔稅負的稅收,即納稅人與負稅人為同一人,如企業所得稅。 間接稅是指納稅主體通過一定方式,將繳納稅收的部分或全部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收,如增值稅、關稅等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解釋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人院相關解釋規定,《公告》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申報的稅收債權范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 二是稅收債權金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三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于欠繳稅款發生之后的債權;企業破產法中,有的債權優先受償,剩余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再按規定順序清償。為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四是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債權申報。根據企業破產法及《人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處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受償。為進一步方便破產企業、管理人、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操作,《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申報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稅與費的區別與稅收規范籌集
稅與費的區別 與稅收規范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征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于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并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于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