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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2:22  
辦理環評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行為,維護委托方和咨詢機構合法權益,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工作質量,促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業的健康發展,現就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環境影響咨詢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環境影響咨詢內容包括: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委托方根據有關規定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負責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估工作。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根據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觸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函[2018]31號)規定,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觸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觸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觸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觸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