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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3 14:24  
環評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國1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1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1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1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以變化,常規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作出識別和評估。
環境整體性與區域性
1.整體性是各環境要素或環境各組成部分之間因有其相互確定的數量與空間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構成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系統。對待環境問題不能用孤立的觀點環境影響評價時不能以單因素的影響作為評價的依據。
2. 區域性是環境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或空間范圍的差異會有不同的特性。研究環境問題必須注意其區域差異造成的差別和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