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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09:07  
環評單位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必須遵守的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以環境為依托環境的破壞必然導致發展受阻,而良好的環境條件是社會經濟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設項目不但要進行經濟評價,而且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1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1法》的規定辦理。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1民政府規定。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物質性方面空氣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淡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1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