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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7 15:45  





廣州宅基地買賣糾紛中,地的價值能賠償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如下面這個案件,一審法z院判z決賣家僅需賠償買家房屋的價值,僅8萬5.二審法z院認為地的價值也要賠償,應用評估出來的地和房屋的價值52萬,減去購房款10萬,余42萬,賠償一半即21萬給買家。
判z決書節選:
二審法z院認為,歐買家對于涉案房屋整體現值為520303元并無異議。因此,根據安某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書及本案查明的事實,本院酌情認定420303元(520303元-房屋轉讓款100000元)為涉案房屋的增益部分。關于雙方的過錯問題,雙方均在明知法律對于爭議房屋流轉具有強制的限制規定的情況下,仍簽訂涉案《房屋轉讓協議書》,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同的過錯責任。歐買家上訴主張由譚賣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涉案房屋增益部分,歐買家與譚賣家各享有一半,故譚賣家應補償給歐買家210151.5元。一審判令譚賣家向歐買家賠償損失85512元系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房產訴z訟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事人一致好評。特擅長二手房買賣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房產確權案件及商鋪租賃與買賣糾紛案件,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買宅基地房后拆舊建新未報建,發生糾紛法z院管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管,法z院會以房屋違建,需要行政部門拆除為由駁回起訴。如下面這個案件,雖然之前的宅基地房有宅基地證,但證上寫的5層。買家買房后拆除重建九層半,重建行為未報建,則該九層半都違建,應拆除,法z院不處理。至于該房屋是否會被拆除,實踐中就看部門的執行力了,有的會拆,有的不會拆。
法z院認為,本案郭儀興請求確認《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無效,蘇志文、蘇志偉、蘇永存將其占有的位于白云區同德圍鵝掌坦大街41號房屋中的兩層半房產交還給郭儀興使用。本案處理訟爭房屋的返還,首先需確定訟爭房屋是否合法建設,郭儀興與蘇志文、蘇志偉、蘇永存簽訂《協議書》合建的房屋已拆除,訟爭房屋是將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拆除后重新建設,重建房屋為九層半,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證核準的五層,至今未辦報建手續,對此應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當事人應就重建房屋是否合法建設的問題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后,再就合建協議的效力、房屋返還、財產損益等問題進行協商或另行訴z訟一并解決為宜。在此之前,本案糾紛不宜由法z院直接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百四十條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郭儀興的起訴。
廣州親屬侵z占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能起訴返還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宅基地糾紛案件,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一般不輕易變更使用人人。如下面這個案件,兒子占了父親的宅基地房經營燒烤,并主張自己出資建房了,不肯搬離。終法z院認為宅基地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判令兒子騰房。
法z院認為:案涉房屋屬于宅基地房屋,雖然麥兒稱其對案涉房屋的建造有進行出資,但依據《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之規定,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僅為麥父一人,因此,麥兒是否有出資建造案涉房屋,并不影響麥父作為所有權人而對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權利,且該法定權利不因其與麥兒之間的親情關系而被限制。同時,麥兒戶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房屋,雖然其稱該房屋面積小而居住人口多,但是不能以此作為其可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理由,且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首層前屋亦是用于經營燒烤而非用于居住。《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依據上述規定,麥父要求麥兒騰空交還所占房屋的訴z訟請求,合法有據,法z院予以支持。鑒于麥兒實際占用的是案涉房屋首層前屋部分,且首層前、后屋有明確的間隔,故應判令麥兒騰空交還案涉房屋首層前屋為宜。需要指出的是:在調解過程中,法z院發現本案糾紛的背后蘊含的是麥父、麥兒之間的親情關系出現了問題。雖然麥父的訴z訟請求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但本案判z決并不能替代解決雙方之間的深層次問題。故法z院希望麥父、麥兒雙方能秉持“為人子,止于孝;為人父,止于慈”和“家和萬事興”的古訓妥善背后的問題。
廣州村委會購買村民的宅基地合同有效嗎?
張靜律師解答:有效。屬于村集體組織內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轉。
本案為物權保護糾紛,主要審查復某村委會及復某小學占有使用涉訟房屋是否具有合理依據。現復某村委會及復某小學主張系由復某村委會向黃某成購買涉訟房屋后交由復某小學使用,復某村委會為此提供了收款收據、等證據予以證明其已向黃某成、陳某支付了合理對價,同時,復某村委會、復某小學及陳某均確認涉訟房屋已由復某小學實際占有使用逾二十年。陳某雖對復某村委會提供的收款收據、等不予確認,并稱未收到上述款項,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另陳某自認黃某成及其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知悉涉訟房屋由復某小學占有使用,但在2018年其委托律師向復某村委會寄送律師函之前,黃某成及其均未曾向復某村委會或復某小學主張過任何權利,實有違常理,故法z院對復某村委會及復某小學的主張予以合理采信,復某村委會已向黃某成及陳某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其與復某小學對涉訟房屋的占有使用合理有據。因此,陳某主張復某村委會及復某小學返還涉訟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的訴請,缺乏理據,法z院不予支持。
對于陳某提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無效的主張。本院認為,復某村委會與黃某成之間的買賣合同行為屬于村集體組織內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轉,并未違反法律、行政z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陳某亦在庭審中自認除涉訟房屋的宅基地外,其名下還有一處宅基地,涉訟房屋轉讓不會導致陳某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權利的喪失。陳某關于涉訟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無效的上訴主張,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