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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2 11:46  





派遣人員若是有意見,那用人單位便可以向派遣公司以工作表現不好等理由要求對方再次更換派遣員工。這對于很多事業單位以及來說,實在是一件好事。所以,他們都會讓合同工走派遣。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工家里有關系,有門路,為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便和領導打通關系,將其安排在某一崗位上。而領導讓這一部分人走派遣,一是為了自己不用出工資,二是為了出現問題之后,自己不用擔責任,可以說是很了。
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企業之間的關系。
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派遣單位承擔的義務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合格勞動者提供給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該協議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雙方之間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民事合同關系。通過該種形式,用工企業將用工責任部分轉嫁給勞務派遣單位,通過設置差異化薪酬福利制度,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存在著分離的情況,而現有的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該規章制度是指哪一主體。勞務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在管理勞務派遣員工中用工單位承擔著直接的管理職責,比如員工的考勤、績效考核等,用工單位根據其企業自身的經營特點來制定更符合勞務派遣用工的特點,而不宜由用人單位來制定及考核。但是,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用人單位,其也有管理義務,只是相較于用工單位而言,其管理的職責是間接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相同的,則不會產生分歧。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極易產生爭議。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履行規章制度告知程序,且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員工另外應當遵守用工單位制度,且將用工單位制度對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