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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5:37  





勞務輸出起源:
這一用人方式早起源于日本、美國。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企業 '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這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是國際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發展。勞務派遣(又稱人才租賃),是指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依據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篩選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勞動者并在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形式。并順應著這種國際化的趨勢成為今后勞動力市場不斷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行政許可規范勞務派遣企業行為
在此次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中,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設置了門檻,同時還規定勞務派遣企業需取得行政許可才能經營。“在過去,成立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只需要50萬元的資本,而且并不需要任何行政許可。這導致了很多勞務派遣企業借資注冊,拿到營業執照后就將資本抽回,而工商部門又往往對這類企業疏于管理,一旦發生勞動糾紛,這些空殼公司很難被追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要進一步加強國際勞務合作,以推動對外經濟往來的發展。”唐毅說,正是因為準入門檻太低,導致前幾年勞務派遣公司大量出現。
“勞務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觀上形成了企業新的勞動用工‘二元結構’。”全國政協,中華全國總工會處張俊九說,勞務派遣制度中,身份決定了職工福利,補貼、津貼、獎金都有差異。 《決定》明確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及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其目的是減少單位固定員工,增強企業面臨風險時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