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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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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與申請再審的區別: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fa院提出,即向原審fa院或者該原審fa院的上一級fa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fa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cha院、人民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正因為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如此大的區別,因此無論從性質還是作用上來看,這兩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實務中,尤其是部分基層fa院審判監督部門仍然存在的兩種稱謂混用現象是不嚴謹的,應予厘清。
再審與重審的區別
1、重審,是指上訴案件被第二審人民fa院發回原審人民fa院重新進行審理,即當事人不服di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后,第二審人民fa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人民fa院,由原審人民fa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按照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再審,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
具體再審事由如下:
《民事法》di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tui翻原、裁定的;
(二)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fa院調查收集,人民fa院未調查收集的;
(四)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七)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或者應當參加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