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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18:24  






會計考試方式與組織
開展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在本通知統一安排的考試時間和批次內,確定所用考試批次。財政的部門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將按照各省確定的考試時間和批次,統一通過網絡在每一批次考試前的規定時間內發題,由地方接收并組織考試;每場考試結束后,各地應及時上傳數據。
2013年度,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資格考試,仍沿用現行組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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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考試其他有關要求
1.參加高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有效期為3年的高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2.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提高服務意識,精心做好各環節考務工作,確保2013年度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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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考試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實行培訓單位資格登記備案制度。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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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會計師制度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于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的部門頒布了《會計師注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公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范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制定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的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1980年12月23日,財政的部門頒發了《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規定具有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用注冊會計師稱號。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