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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4 08:34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1.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2.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3.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參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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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⑴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1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1療的,按照治1療必需的費用給付。1
⑵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1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1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⑷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⑸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1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⑹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⑺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⑻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1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
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1低不少于10年;
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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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系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
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
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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