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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05:49  







衣食住行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四要素,而住這一方面,大多數人都是選擇房屋租賃的方式,而在這期間,可能會由于一些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的出現,想要避免這種情況出現的話,我們就需要了解一些相關的要點,比如說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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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遇到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其中比較常見的原因就是大家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按照相關的程序以及要求進行,沒有加以重視,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應該注意什么吧。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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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在住房這一方面,都是選擇的租賃方式,而為了避免出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的發生,出租方與承租方都需要了解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方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方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方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方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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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時,我們要咨詢專業的律師應該怎么解決,另外我們也需要對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這樣可以盡量避免糾紛的出現,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租賃合同被法院確定為無效的情況主要有哪些:
(1)出租方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方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方剩余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方與承租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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