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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6 12:34  





證明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
1.婚后感情的狀況依據,如家暴、分居等;
2.對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如,與他人的親密視頻、錄音、與他人的紀錄,往來的曖昧短信等;
3.對方、的證據。
關于子女撫養方面的證據
1.子女明;
2.子女生活狀況的證明,如平常跟誰一起生活,一起生活的時間有多長等;
3.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4.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5.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6.前面已經提到的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證明對方道德有瑕疵,對己方爭取撫養權有利。

曠工的界定相關立法對何為曠工并不明確
曠工的界定
相關立法對何為曠工并不明確,根據《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職工不請假而缺勤”就是曠工。顯然,這一解釋僅是從請假程序上進行界定,并不涉及是否需要曠工的實體理由。然而,實踐中我們通常也將曠工等同于無故曠工,即沒有正當理由不來上班,貌似我們在理解和處理曠工的時候需要關注曠工的實體理由。認定曠工到底是只需要實體理由還是只需要程序條件,亦或是實體、程序都需要?目前尚無定論。根據筆者的觀察,實踐中,對曠工的理解經歷了“形式主義”(或“程序主義”)到“實質主義”(或“實體主義”)的變化過程。所謂形式主義,就是認定曠工的時候只要員工沒有請假或用人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不來上班,就視為曠工。而所謂實質主義,就是在認定曠工過程中還要看是否有正當理由,換言之,即使沒有請假或請假手續不全的,但若有正當理由也不能視為曠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勞動立法對規章制度的重視和完善,沖裁員、法官越來越傾向于實質主義的認定標準。據此,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當然傾向于我們對曠工的傳統理解,即只要不請假而缺勤就視為曠工,但必須注意實務部門的傾向性認知。

在律師業務活動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當事人主義”的說法
在律師業務活動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當事人主義”的說法。表面來看,當事人付錢給律師,肯定是指望律師能夠給他足夠多的和足夠好的意見,或者贏得,或者搞清楚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是在“當事人中心說”看來,所有當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的終后果,都是由當事人承擔。法務人員作為公司眾多職員中的一員,要明白無論是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還是業務部門來咨詢法律事務,所有同事的職責根本上是在維護公司的利益,自己的當事人是公司。所以,對于法務人員來說,應當理解并且尊重其他職能部門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咨詢,從專業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去維護公司利益。

律師要做好必死的準備,做不好就得餓死,做得好就是累死
身邊有很多的法律人,她們有格局有信仰,雖職業壓力大仍不忘初心。無情未必真英雄,但是將感情攪和在工作中的人不會是好律師。有情有義并不表示濫情,克制理性是職場人的基本法則。
律師是該好好說話的人,律師在工作中時刻保持斗志是必須的,但是并不表示每時每刻都該像一只紅了眼的斗雞。律師工作中使用法言法語,但是平時說話無需咬文嚼字地交流。
律師要做好必死的準備,做不好就得餓死,做得好就是累死。律師雖然不必一日三省吾身,但是至少要經常復盤。其實沒有人知道未來五年,十年會發生什么,但是保持學習力才能保持職業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