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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17:36  
外貿流通企業
⒈企業書面報告。
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⒊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⒌《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⒍企業需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⒎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 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第四章 許可證書的驗收與保管
第十六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實行專人、專柜、專庫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發證機構須在收到許可證書當日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按貨運單數量認真清點無誤后予以簽收,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一式三份,見附件2),簽收單應于次日寄送發運單位和許可證局,簽收單須存檔三年。
第十八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時,發現有單證不符、包裝損壞和許可證書缺失等情況,應立即封存,作出書面檢驗記錄,由驗收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檢驗記錄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十九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后,應將檢驗無誤的證書及時存入專用庫房,并按證書的種類、箱號、流水號分類整理,有序存放,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接收登記。
第二十條 存放許可證書的庫房須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設施。庫房、專柜的鑰匙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略)
2. 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略)
3.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略)
4.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略)
5.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6.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