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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14: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或其他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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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培訓的發展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逐漸的出現了靈活多樣的方式:可以由顧問授課培訓;也可以進行一對一的現場輔導;還有通過基于云服務的網絡培訓平臺對基層員工進行基本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培訓(亦稱為E-learning培訓)。市場上有許多培訓機構或組織,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安全培訓服務。但是只有具備深厚的實踐積淀并將經驗總結升華至理論高度的公司,才能夠做到真正有效的安全管理能力的傳遞。
現在國家對于企業的安全生產看的是非常的重的,因此國家也規定了每個生產企業必須根據自己企業經營規模按規定匹配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員,具體如下:
經營規模在150人以下的企業必須擁有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
經營規模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企業必須擁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
經營規模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企業必須擁有3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
經營規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業必須擁有5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超過1000的按不少于從業人員人數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