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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3 17:26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fa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1.強制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zhai務利息,要在原有zhai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dai款較高利率計付,從、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fa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
人民fa院依照《民事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律師如何成功代理執行案件?
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定期、多次、面對面”地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執行案件之復雜、數量之多,已是、zhi法過程中的普遍性的問題。各級fa院的執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務也很艱巨,不僅要受理案件,同時還要出外調查、了解被申請人的財產情況,去銀行、工商部門查詢相關信息,因此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應該認真負責地對該案件進行跟蹤,時刻保持和辦案法官的聯系,盡量是能夠和相關人員直接見面接觸,而不是簡單的電話溝通。本人曾代理的執行案件,多的曾去fa院二十次有余,后申請人的執行財產全部給付。執行(法律術語)執行是一個漢語詞匯,讀音為zhixing,為法律名詞,原義是指貫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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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是否必須先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然后才能采取執行措施?
答:原則上應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再執行其名下的財產。但緊急情況下,為了防止其轉移財產,可以在追加的同時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之外,哪些情況下也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答:股東zeng資不實,不論公司zhai務發生在不實zeng資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加zeng資不實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zeng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