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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1 09:47  






專利異議審查期限
??異議審查的目的是借助在專利申請審查中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結合的辦法,吸收群眾參與審查,以彌補審查員審查之不足。實行遲延審查制的多數國家專利法均規定,自審定公告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中國原專利法為3個月、日本為2個月、荷蘭為4個月)任何人均可對公告的專利(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在收到異議陳述書后,成立異議審查組對異議進行審查。
??無論是發明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局對異議的審查都僅限于異議書所涉及的問題。審查決定一經作出,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申請人對專利局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專利局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我國規定原為3個月),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請求復審。
??在實踐中,專利異議程序面臨異議期過長或過短的兩難選擇,過長則會延長專利權的審批周期,導致專利申請人無法盡快獲取專利權;過短則使第三方根本無法知曉公告的內容和提出意見,以致影響異議程序功能的實現。
??為此,當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都開始引入授權后的撤銷程序以替代授權前的異議程序。特別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簽訂的《專利法條約凈(草案)規定實行授權前異議程序的國家應在10年內完成向撤銷程序的轉換。作為締約國之一的我國,在1992年修改后的專利法引入了撤銷程序,并且延長了異議程序的期限,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局決定受理的異議案,應將異議書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就異議作出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專利局在異議審查階段,要依法對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如認為異議成立,即可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或者在異議審查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則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異議人對授權決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請求復審,只能在專利權取得以后,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侵犯認定標準
侵犯專利權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他人鍘的行為。”
一般來講,侵犯專利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的違i法性(即侵害行為); (2)損害;(3)因果關系;(4)過錯。
但是,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是否必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行為人是否必須主觀上有過錯
在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的認定中,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這一行為的歸類原則問題,即此種侵權行為是否要求行為人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侵權行為的歸類原則,一般認為有四種: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公平責任。但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具體適用哪一項歸類原則,說法不一。就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而言,我們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其開發研制的過程是漫長而艱難的,但一旦申請專利,法律則要求公開其專利,為公共所知,以防止他人繼續或再次進行此項產品或方法的研發工作,以節約社會資源和社會成本。同時,為保護專利權的利益,法律授予其一定期間內的獨占實施權。正是這樣一種“公開保護專利”的制度設計,使得在專利公開之后,就具有了“低消耗,易復制”的特點。若實施侵權行為所獲利益遠遠大于其所支付的成本,侵權行為就產生了。面對極其強大的潛在的侵權對手,要求專利權人采取措施來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其權益,無疑是成本的高昂付出和資源的巨大浪費,這就要求不特定的義務人誠實信守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具體到許諾銷售行為中,行為人有保證其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商業性義務,在其作出表示愿意提供產品的行為時,完全應當也必須辨清自己將要提供的商品是否已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這一要求,行為人并無須花費過多的成本。正所謂“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商場逐一調查其經營商品的來源,但卻有足夠的理由要求向商場提供商品的人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是合法生產的產品。”所以,在權衡了雙方的利益之后,我們認為,只要未經許可實施丁許諾銷售行為,無論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均可能構成侵權。
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原則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為了避免重復授權,在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書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
判斷時,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與另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某一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應當認為它們是同樣的發明創造。
兩件專利申請或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相同,但其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同的,應當認為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兩件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都記載了一種產品以及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其中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是該產品,另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是制造該產品的方法,應當認為要求保護的是不同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的是,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僅部分重疊的,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例如,權利要求中存在以連續的數值范圍限定的技術特征的,其連續的數值范圍與另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數值范圍不完全相同的,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
PCT專利申請優缺點:
① PCT專利申請優點
(1)簡化PCT專利申請程序,一份申請,以一種語言(中文活英文)撰寫文件,像一個專利受理局提出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前,可代替多份外國申請。
(2)準備時間充足,進入PCT國際階段后,申請人會收到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可據此初步判斷自己的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然后可根據需要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進入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國家進行PCT國家階段的審查。
(3)在完成國際階段后,進入國家階段前,可根據初步審查報告,修改申請文件,準備高質量的譯文供國家階段使用。
(4)提高國際競爭力。一旦通過PCT申請獲得指i定國家的專利授權,企業便可以大大提高在相關國家的競爭力,同時可以有效提升企業的國際形象。
② PCT專利申請缺點
(1)PCT專利申請只包括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不能通過PCT途徑申請。
(2)PCT專利申請與巴黎公約相比,由于多了國際階段,因此費用更高(部分國家PCT申請比普通申請便宜)、花費時間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