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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5:51  





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1、用工單位應明確外包單位從事勞務外包的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單位工作人員完成用工單位定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
2、用工單位應為外包單位員工提供工作場所、工具等。
3、由用工單位必須參加外包單位用工人員面試,對于頭一次上崗的外包單位員工,用工單位將對其進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規程等方面的培訓;
4、用工單位應尊重外包單位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別不同鄙視外包單位員工。
5、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外包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同時外包單位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用工單位的生產;用工單位有權抽查外包單位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的證明等,外包單位及其員工應配合用工單位的抽檢。

勞務派遣三性崗位的認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于勞動者是否屬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應當如何掌握認定標準?
如果被訴單位主張勞動者系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并提供了與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議,但其所主張的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否認派遣事實的,一般對勞務派遣關系不予認定,仍應將該被訴單位作為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1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兩者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