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11-02 12:20  





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院就是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院管轄。 3、離婚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注銷城鎮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后被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院管轄。被告被被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地或地的人院管轄。
一方惡意轉移存款的方式及對策
一方惡意轉移存款的方式及對策 離婚時,轉移隱匿共同財產是極為常見的,幾乎每一個案件中均會出現,這是正常的,是人類自私本性的體現。我們不能過高要求從精神風格上教育任何一方當事人,我們要學會發現和解決轉移隱匿財產的方式和辦法。對于,不論是深市還是滬市,律師都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查詢。而對于銀行存款,如果是正當途徑,知道具體賬號或具體存款銀行后,才能查出。當然,市場上出現了某些自稱能通過某些渠道查出的個人或機構,這里面魚龍混雜,當事人花錢時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見兔子不撒鷹,并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或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報》曾于去年刊登過一個判例,認定短消息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雖著手機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機短信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每個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辦了手續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況,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保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采納的。 (3)時,交給,當場制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呵,正因為如此,奉勸各位不要輕易將自己的手機借與他人發短信。否由,他人一旦發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機持有人不能證明不是自己所發,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讓當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蹤或,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