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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13:34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的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去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無院、地方人民證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證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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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企業為謀求境內資本市場上市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而伴生一個普遍性的事項,即——公司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整體變更”)。隨著A股上市公司的增加,整體變更在證券法律實務屆雖已形成了一套相對標準的操作流程,但鑒于在法律層面缺乏明確的界定與操作細則,整體變更的法律依據尚存在諸多爭議。

考慮到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的特殊性,其在嚴格意義上不構成出資行為,不屬于非貨幣資產評估的范圍,且《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手次公開發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也取消了關于評估的相關要求,目前項目實踐中絕大多數項目均履行了評估程序,主要也是因遷就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改制”所涉及的評估事項進行核查并將評估報告作為申報文件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