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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5 06:12  






1999年4月,人事部、下達了《人事部、有關修定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規章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細則〉的通告》(人發〔1999〕34號),確立執業藥師、中藥師通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推行全國性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題、統一申請注冊、統一管理方法、歸類從業。2013年6月1日宣布執行的《運營品質管理制度》(新版本GSP)確立,“全部零售法定代表人或關鍵管理人員務必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不然撤銷售藥資格”。
執業藥師報考
執業藥師和執業醫師的崗位不一樣執業藥師是負責出示專業知識及藥事服務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藥師負責審批大夫所的數十種中有無出現相互作用力,并依據患者的病史、大夫的確診,為患者提議她們的溶液劑、使用量。同一時間,她們亦會教育患者服用時要留意的事宜和服用方式 。從業制造、運營、應用和別的必須出示藥學服務的企業,理應按照規定配置相對的執業藥師。國家食藥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出任的職位做出明文規定。執業醫師就是指具備醫師從業證以及“級別”為“執業醫師”且具體從業診療、疾病防治工作中的工作人員,不包含具體從業管理方面的執業醫師。執業醫師理應具有優良的職業道德規范和診療從業水準,弘揚普世價值觀,執行防病、、維護老百姓身心健康的神圣職責。全社會發展理應重視醫師。醫師依規做好本職工作,受法律法規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