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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7:59  





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般的形式有:免除其應納稅全部或者部分、一定比例的獎勵返還、稅率調整、繳納稅款等等。為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對現行部分營業稅免稅政策,在改征增值稅后繼續予以免征。 現行的一般優惠政策有四種: 1.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入駐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微小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銷售額分層級進行免征或者減半等措施征收增值稅 3. 營改增試點期稅收優惠政策:適當對各個行業調整征收力度和時效。 4. 總部經濟招商稅收優惠政策:也稱“稅收洼地”。部分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GDP發展緩慢。當地政府為了增加稅收,帶動經濟,會出臺一些吸引企業入駐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只要將企業注冊在稅收低洼地(注冊式,不用實地辦公),兩種方式入園的企業可以享受:1、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全額的70%扶持。一是對于單位的營銷人員,以旅游形式進行獎勵,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增值稅(營改增)地方留存全額的70%扶持。(扶持方式實行先征后扶持,扶持周期為月度扶持,當月上稅,次月扶持。超級納稅大戶,一企一議,享受特別財政扶持政策。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銀行和境內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本息,可以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直接辦理。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減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以及核定減免等等形式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分享幾個政策方便大家記憶和理解分配式減免。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的優惠中國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原則,但當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時,允許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相互調劑,調劑價格按市場匯價。 允許外商利潤再投資按外匯投資優待外國投資者從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經批準后再投資于境內能創匯或能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除依法享受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的優惠外,外商可從接受該項投資的企業新增加的外匯收入中獲得外匯,以匯出其合法利潤。在審批外商利潤再投資時,外商應提供原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外匯出現盈余而資金短缺時,可申請外匯。前企業應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報外匯資金的來源與數額,經核準后向的金融機構辦理手續。外匯的,既可用于流動資金,也可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外匯與互不計息。

鼓勵興辦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減半征收。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減半后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 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減半后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