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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8 17:41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1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影響評價資源性與價值性
資源性是環境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資源存在和發展的空間、必需的物質和能量。物質性方面空氣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淡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 非物質性方面美好景觀、廣闊的空間等。
價值性是環境具有資源性,也就具有價值性。環境對于人類及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人類社會的發展。必須以環境為依托環境的破壞必然導致發展受阻,而良好的環境條件是社會經濟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
環境影響評價明確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及規定應采取的行動,可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可為環境管理者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
(1)為開發建設活動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
(3)為確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5)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