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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7 03:53  





廣州如何區分案件是析產糾紛還是繼承糾紛?
張靜律師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屬于析產糾紛。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夫妻已經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屬于繼承糾紛。如下面這個案件,兒子主張案件應屬于析產糾紛,但是審理后認定房子修建時,兒子尚未成年,沒有經濟能力出資修房,終認定案件屬于解除糾紛。
書節選:
認為,關于本案糾紛的性質,潘大女主張涉案房屋初建設的一層半共117.86平方米應為潘大女、鐘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財產,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建成時間為1982年,宅基地登記使用人為鐘母,潘大女在當時尚未成年,故對于潘大女的該主張不予采納,涉案房屋初建設的一層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時應為鐘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財產,現鐘母和潘父均已經去世,故本案應為繼承糾紛。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分家析產及繼承類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專業辦理房產繼承糾紛案件,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宅基地拆遷款分割糾紛案件,繼子女繼承權糾紛案件,各種財產權繼承糾紛案件等,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子女不贍養父母還有權分遺產嗎?
張靜律師解答: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其不履行贍養義務可不分或少分遺產,如無證據則各繼承人應均分。如下面這個案件,其他兄弟姐妹認為老四沒贍養父母,不讓他繼承父母的房產,但由于沒有證據,終均分。
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4可否繼承取得涉案房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某4夫婦長年未與父母同住生活是不爭的事實。《高人民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張某1、張某2、張某3均表示張某4在父母生前未對其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張某4對此不予認可,張某4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審查張某4提交的證據,其中證人并未到庭接受詢問,而僅從張某4提供的一張合影并不足以證實其多年來已對父母承擔了照顧義務。故張某4的意見,依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因此,涉案房屋使用權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張某1、張某2、張某3要求張某4不應分得涉案遺產,但本案中并有充分證據可證實張某4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張某1、張某2、張某3的意見,一審不予接納。
廣州加建的宅基地房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可能會以未經合法報建的房屋違建應當拆除為由不予處理,但實踐中也有部分法官會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具體看建房時間,請咨詢律師。
書節選:
宅基地房屋處理的遺囑,但因涉案《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確認的建筑面積為144.77平方米的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只有使用證,故依法對該房屋的合法建筑部分的使用權進行處理。結合嚴某的遺囑,判令涉案《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所確認的建筑面積為144.77平方米的房屋由嚴某甲、嚴某丁、嚴某乙各占有1/3份額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本案中,關于訟爭宅基地在經《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確認的原合法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44.77平方米)上加建的三層房屋因未取得權屬認證,屬于建筑。現嚴某甲、嚴某乙請求對該建筑進行處理,故應根據實際情況僅對此建筑的使用作出處理。考慮到上述加建房屋部分是在嚴某與張某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屬于嚴某與張某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實施的共同行為,故應先分出加建房屋建筑面積的1/2由嚴某的配偶張某甲使用,剩余的1/2加建房屋建筑面積由嚴某甲、嚴某乙、張某甲、嚴某丁各使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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