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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9:30  





環境檢測中存在問題制定相應解決措施
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引起了諸多的環境問題,這樣非常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在可持續發展理念背景下,地方經濟想要實現長期發展,還需要對環境保護問題進行重點關注,根據環境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從而防止環境污染繼續惡化下去。另外,通過研究環境檢測中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解決措施,為后續檢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數據參考。

環保部門應當進行環境監測
省廳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查封了一家無牌無證廢礦物油加工廠。
由于該加工廠不具備相關資質,擅自收集、儲存和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
而就當在確定污染物的性質時,
和環保部門對此產生了不一樣的意見。
認為 :
環保部門應當進行環境監測,出具監測報告,以確定污染物的性質。如果環保部門不進行環境監測,起碼應當對污染物的性質進行鑒別,以便為辦理案件提供證據。
而環保部門認為 :
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為環境行政提供依據,環保部門不能接受其他機關的委托,出具監測報告,應當到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或檢驗。

環境監測和、鑒別兩者到底有什么區別?
環境監測和、鑒別兩者到底有什么區別?
(一)環境監測屬于行政行為,是為活動提供證據的行為。
(二)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為行政機關作出決策提供依據,而的目的是為活動提供證據。
(三)環境監測是一種主動性的行為,開展環境監測無需他人委托;是一種被動性的行為,非經他人委托機構就不能主動開展鑒定。
(四)環境監測是取樣、送樣、測試、分析、處理、評價的完整過程,而是由委托人提供鑒定樣品、鑒定機構只進行鑒定的單一過程。
(五)環境監測的結論性意見稱作監測報告,的結論性意見稱作鑒定意見。
(六)當事人只能對環境監測報告提出異議,但不能要求對環境監測報告重新監測,而對意見若不滿意則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申請重新鑒定。
(七)監測數據經過特定的認可程序后可作為案件的證據,結論可以直接作為案件的證據。
鑒別在環境工作中是指,根據有關標準和導則,辨別、確定一種物質是否屬于某類物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