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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9 05:41  
養殖場動遷糾紛養殖場動遷糾紛
后,各地查清本地區禁養區劃定情況;特別是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同時,各地還要加強對養殖場戶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與幫扶,暢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渠道;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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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農村的生態環境,國家正在對農村養殖行業進行清理整治,對于無證不符合標準的養殖場都將會進行清理、搬遷、拆除,下面來看。
養殖場無證的歷史原因
自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為了保障生豬等主要畜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民增收,鼓勵發展農村庭院經濟和畜牧業生產,在農民自家屋前或承包的田地里搭建豬、雞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畜產品的需求也不斷增加,農民畜禽養殖規模也不斷擴大,逐漸成為農民增收的一條重要途徑。一直以來,政府對農民開展養殖業都是鼓勵和支持的態度,大多數農民也沒有主動的意識去辦理相應的證件。
養殖場拆除又應該如何補償
在國家出臺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第二十五條就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場進行清理整治的,導致養殖戶遭受到了經濟損失,將由縣級以上依法予以補償。由此可見,由于“禁養區”建立導致養殖場搬遷、拆除的養殖戶將能夠得到國家予以的補償,同時農村地區因為環境問題整治而拆除的養殖場也將能夠獲得國家予以的補償。
但并不是所有的養殖場都能夠獲得國家的補償,獲得補償的必要條件就是,養殖場必須要是合法合規建設,所謂合法合規建設,即在養殖場的修建過程中,農民朋友必須要滿足國家《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并且獲得相關的審批手續,如果是存在未經允許占用耕地、宅基地修建養殖場以及未獲得國家養殖行業審批手續等情況都屬于違規違修建養殖場,對于此種情況不僅不能夠獲得補償,還將會遭到國家的處罰!
養殖場動遷糾紛養殖場動遷糾紛養殖場動遷糾紛
律師點評:現有養殖場因政府規劃等原因被劃定到禁養區內,如確需搬遷或關閉,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根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進行處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機關,以養殖場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對其進行了處罰。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是對在禁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不能適用于原有的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書
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訴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不服行政處罰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大華獨任審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委托代理人楊曉峰到庭參加。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德惠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7月28日對原告作出了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對原告作出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2018年7月21日對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現有蛋雞4000只,該養殖場建在養殖禁養區內,該養殖場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時限進行關閉搬遷,此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行為;拒不停止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上述行為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告字【2018】00004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18年7月26日,我局舉行聽證會,因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罰款伍萬元整;原告不服此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