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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6:41  
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二
2.按運價制定方式劃分
(1)國家定價。是由國家規定的船舶貨物運價。適用于由軍費開支和財政直接支出的軍事、搶險救災貨物的運輸價格制定,旅客和行李運輸價格制定。國家定價可分為以下兩種:
①政府定價。由國家和水運主管部門制定并統一頒布。國家一旦頒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往往是一定幾年不變,過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較大的調整。
②政府指導價。由國家規定貨物的基準運價以及浮動幅度,企業在允許范圍內根據運輸市場的供求變化確定船舶貨物運價。
(2)合同運價。又稱為協議運價。是由承運人與托運人通過商定達成的運價標準,通過雙方訂立合同予以明確和按合同實施。這種運價的特點是隨行就市,完全受市場供求關系的調節,即在短時間內其價格水平會有較大的波動。
(3)運價表運價。也稱班輪運價。水運企業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運價,編制運價表,向社會公開,并按運價表的規定計收運費。這種運價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較嚴格,采取報備制度,有運價變動的時滯限制和穩定期的規定,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三
3.按運輸形式劃分
(1)直達運價。指適用于兩港間直達運輸的貨物運價,沒有轉運過程。
(2)聯運運價。指適用于水一陸聯運的貨物運價,包括港口和車站的轉運費用。
(3)集裝箱運價。指適用于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價格。又可分為按所裝貨物的種類及重量(體積)定價和以箱為單位(不計箱內貨物的種類及重量等)定價兩種形式。
(4)航次租船運輸運價。船舶采用航次租船的形式進行運輸時,對單位貨物或者貨物總量規定運價。航次租船運輸運價一般采用合同運價。

溢短貨物的產生原因之三四
三、裝艙混亂或隔票不清
貨物在船上裝艙混亂或隔票不清,積載位置與積載圖不相符,那么,卸船時,這些貨物就有可能被壓在其他貨物下面而卸不下船,或者發現不了應卸船的貨物,因而造成這些貨物漏卸船,也有可能錯卸而混入其他港口的貨物,造成假多真少。
四、船舶運輸途中錯卸、漏卸、被盜或發生海事
船舶在中途港裝卸貨物時,將艙內貨物搞混亂,或艙內原裝貨物隔票不清、積載不當,致使不該卸船的貨物卸下船,或該卸船的貨物沒有卸下船,這樣不但造成中途港卸船貨物產生溢短,而且造成目的港的貨物產生溢短。
船上貨物被盜,必然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短少。
船舶在航行途中發生海事,就有可能造成艙內混亂,卸船時,如不采取特別措施,就有可能產生貨物溢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