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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1:33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四條 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由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后予以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注冊生效,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五條 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六條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七條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八條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九條 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辦理歐盟商標申請所需材料編輯本段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大不超過 10cm×20cm;
填寫申請表1份,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簽署或由代理人簽署
列出尋求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指出商標類別,可從本網站,商標分類表,中查詢。
商標注冊委托書,申請人必須在該委托書上簽字蓋章
及時保障經費。適應改革任務需求,加強商標業務經費和信息化建設經費保障。適度調整商標申請單件成本,按年度審查數量和質量及時核算撥付商標審查協作中心經費。
(二十)建設人才隊伍。努力推進商標審查審理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優化調整充實審查審理人員力量。支持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等工作。開展總局相關司局與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干部雙向掛職工作。強化商標輔助人員的長效管理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