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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5 11:01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程序
按照我國海關的監管方式,上述九項暫準進出境貨物可以歸納為以下4種監管方式的報關程序: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集裝箱箱體;暫時進出口貨物。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二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后還需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因而并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當暫準進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商品時,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海關認為需要時,可要求持證人提供DAN保。對于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例如,無線電器材,應檢驗、檢疫的動植物、藥品、食品等物品。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范圍
1.分類:按照《關稅條例》規定,暫準進出境貨物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出境,在進境或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可以暫不繳納稅款,并按規定的期限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另一類則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境外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按月征進、出口稅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2.范圍:前一類暫準進出境貨物的范圍是: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上述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暫時進出的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暫時進出境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后一類暫準進出境貨物是指上述九項貨物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
什么是自營出口銷售
自營出口銷售是指由出口企業經營并承擔銷售盈虧的出口業務。它是外貿企業銷售收入的主要來源。
自營出口銷售的特點
自營出口銷售具有以下特點:
①出口商品定價和與出口業務有關的一切國內外費用以及傭金支出、索賠、理賠等,均由出口企業負擔,出口銷售的盈虧也由出口企業自負。
②由出口企業直接辦理退稅,并享有出口退稅收入。
自營出口銷售的核算
一般貿易的出口商品包括直接出口、轉口出口、托售出口、進料加工復出口以及樣展品的出口,均在“自營出口銷售”科目下按商品分戶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