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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4 11:08  





注:各地傷殘評估費用應當由鑒定機構參照地方有關收費標準確定。在鑒定完畢后,受害人應當索要必要的鑒定票ju,作為未來索賠該部分費用的依據。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程序:
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或第三方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⑵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位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章印。由于交通事故認定不能歸于法定證據種類,法官就只能依據證據三性對其進行審查。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jing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房地產評估按估價目的進行分類,主要有下列類別: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2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3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4 房地產抵壓價值評估;
5 房地產保險估價;
6 房地產課稅估價;
7 征收地和房屋征收補償估價;
8 房地產分割、合并估價;
9 房地產糾紛估價;
10 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
11 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
12 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
房產評估之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1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2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3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宜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開發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假設開發法。
4 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轉讓價格評估應另外給出轉讓價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應注意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處理規定,同時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