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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8-29 13:35  





申請鑒定應遵循:
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鑒定機構、鑒定人超越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送鑒的材料虛或者失實的;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
鑒定的適用條件
受理鑒定的機構必須是法定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鑒定活動。
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nèi)出具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jīng)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jīng)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申請鑒定應遵循:受理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對于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鑒定涉及哪些方面
涉及下列幾方面:
一、文書、章類鑒定。
二、親鑒定。
三、法醫(yī)臨床鑒定。
四、法醫(yī)物證學鑒定。
傷情鑒定
又叫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鑒定中常見的項目之一,對于確定損傷的性質(zhì)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fā)生的后遺癥等,有重要的意義。

鑒定是指在訴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yè)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申請鑒定應遵循:受理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nèi)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對于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