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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6 12:57  





廣州同居期間買房寫對方名字,分手后能起訴要回房子嗎?
律師解答: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買房的款項是自己出的,且登記在對方名下只是為了借用對方名義購房,法z院才有可能支持確認房子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否則都屬于舉證不利,要自己承擔敗訴可能。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z決書節選: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協助江某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的條件是否具備。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z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現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0年9月9日核發了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房地產權屬人登記為樊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樊某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后,即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權。房地產權證書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現陳某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該訴請與樊某取得的房地產權證書z記載的權利內容不相符,于法無據,法z院不予支持。
對于陳某主張樊某協助其辦理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請。其次,代男對劉女一審期間提交的付款憑證真實性無異議,該付款憑證足以證明劉女向涉訟房屋原業主支付了首期款287萬元并以按z揭貸z款方式支付了剩余139萬元房款。陳某主張是其借用樊某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全部由其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第六十四條第z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z高人民z法z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z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z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現陳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與樊某之間存在借名購房的約定,因陳某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樊某名義出資購買,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陳某起訴要求樊某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z院不予支持。

廣州買二手房未簽合同交了定金,不買房了定金可以退嗎?
一對年輕人結婚買房z本是喜事,給了房主定金六萬五千元,后來因為條件沒談好,房子沒買成,卻由于定金問題鬧起了官司。近日,法z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吳與小莫到梁某家看房后,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小吳交付了定金六萬五千元。7萬元中,首付款只有342642元,占總房款的30%,故段女應當返還的馮男出資額本金及增值部分應為房屋現價值的30%。后雙方就房款交付時間、稅費承擔、房屋交付時間等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意見,一直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小吳要求梁某返還定金,而梁某不肯。于是,小吳訴至法z院,要求梁某返還六萬五千元并承擔訴z訟費用。
法z院審理認為,原告交付給被告的六萬五千元定金是為了表達購房的初步意向,促成雙方早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它只能擔z保原告實施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但不能擔z保房屋買賣合同一定能夠訂立成功。法z院判z決:被告梁某返還六萬五千元給原告小吳,并承擔本案訴z訟費。
律師講法:
《z高人民z法z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z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定金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該案中,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由于原、被告雙方就房款交付時間、稅費承擔、房屋交付時間等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對此均無過錯。因此,被告應返還原告六萬五千元定金。
廣州共有的房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解答:共有房產析產之前不能強制執行,析產之后則能執行(評估、拍賣)。理由主要有:
《z高人民z法z院關于人民z法z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z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z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z訟的,人民z法z院應當準許。訴z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z高人民z法z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z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本案馮男主張因雙方不能結婚,故要求段女返還其支付的款項及孳息,故本案的審理與已生效的民事判z決并不沖突。”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
從上所述,如果申請查封的房產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共有的房產,應由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向法z院提起析產訴z訟,待法z院判z決生效后,再對查封的房產強制執行(評估、拍賣),析產訴z訟期間,中止執行。否則不能強制執行(評估、拍賣)該查封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