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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0 06:20  





排污許可證定義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從哪查詢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范圍和申領時限?
答:查詢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生態環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申領時限。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排污許可申請服務是指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負責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技術服務,主要服務內容包括1現場踏勘、2排污單位基礎資料收集、3網上注冊、4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網上填報、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