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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0 11:19  





步入新世紀以來,我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可與之對應的的幸福感似乎并沒有顯著提升。這主要是因為每個人都有更高的追求,并且生活節奏的穩步加快帶來了以前從未有過的壓力,導致了當代人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能自由一些。在這樣的背景下,過去人們習以為常的家庭瑣事被不斷放大,這種現象尤其體現上一輩的父母與年輕夫妻之間。不管是代溝的存在還是生活方式的不同,終的結果便是日常生活里矛盾重重,有了孩子之后更是如此。
四、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i隊帶回的醫i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五、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i婚證起到一方死i亡(合被宣告死i亡)或離婚時為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應當受理。人民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