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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6:25  





時間期限不得超過37天,除非經批準逮捕對留的
時間期限不得超過37天,除非經批準逮捕 對留的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必須應在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移送起訴; (3)期限內未能查清主要事實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繼續; (4)撤消或裁定不予起訴的案件,釋放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定送達之日起
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院申請復議。人民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不負刑責任的情況
1、未滿14周歲的人犯不負刑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應當負刑責任;除此之外的犯,不負刑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

負刑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應當負刑責任,即為完全負刑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的,應當負刑責任,即為相對負刑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案件,對犯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補充。
8、犯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