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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5 03:45  
刑事辯護與形式代理的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訴的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了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的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的訟地位不同。
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的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的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的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刑事辯護的技巧
1、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慣的犯的偶犯,相對于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2、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了私案中,副市的長犯走了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并非走了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
3、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于《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
要換位思考,要嘗試站在法官的角度,用法官的中正思維,站在旁觀者的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觀去考慮問題,用代表國家的公訴人的思維,全1面的,滴水不漏的考慮案件。無意評判某一種的好壞,但作為一個專業的刑事辯護人,一定要有敏銳的觸角,善于觀察周遭,善于發現事物之間的聯系,更要善于從事物的表面窺見背面隱藏的其他。如何與從事不同職業的當事人打交道,理解他們所從事的行業,這就需要在本職的法律知識之外,辯護人還應該廣泛涉獵,往大腦中填充各個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