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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8 13:39  
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受理程序編輯
受理程序:科員受理初審----科長復審-----集體會審----分管局長簽發
企業類型
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
外貿公司(包括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經企業。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章,中國獲準“入世”后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運到發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印錯誤和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海關管理
1.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持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報關進口的列入《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的機電產品,企業應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的實際狀態,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報檢單,如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按照《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需驗核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