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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3 10:3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國家排污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此外,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規定,應當將更加嚴格按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予以載明;地方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也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予以載明。

環境管理要求及法律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環境管理要求。
環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包括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的許可事項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環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適當簡化。

關于實現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
廣東天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專業VOCs一企一策、國家排污證、應急預案、清潔生產審核、環評、竣工驗收、廢氣工程、廢水工程等
根據《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進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現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位于東莞市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詳見附件1)的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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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已發國家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須自發證之日起,根據行業發證規范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等文件要求編制和提交執行報告,季度(月度)執行報告于當季結束后15 日內提交;年度執行報告于每年結束后15日內提交。執行報告電子版同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報送(網址:http://permit.mep.gov.cn)。
違規后果。國家生態環境部將對企業的執行報告進行檢查、統計,對不按許可證規定頻次和要求提交執行報告的企業清單對外公開,相關信息將提交,并納入企業信用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