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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4 17:03  





保險代理公司組織結構的確定取決于保險代理業務的特點和科學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經營目標。由于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需求的發展趨勢、費率條款逐步市場化等,以及自身經營策略的轉變,如經營方式的調整、企業文化建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風險和費用的內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險代理公司在經營中要尋找適合自我發展道路的組織結構,并根據業務需要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為了保證保險代理公司的賠付能力,《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當然,如果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檔案建立和單證保管:為了方便投保人核對和主管部門監管,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保證金的繳存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也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方案等材料一式兩份。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在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退出保險中介市場后,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